法律知识

仲裁员享有与法官同样的豁免权

仲裁员享有与法官同样的豁免权

2024/3/22

仲裁(Arbitration)是另类排解程序的一种。一般而言,仲裁员的裁决具法律约束力,即使是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颁下,亦有机会可在香港法庭申请强制执行。若参与仲裁的一方,认为外地的仲裁过程并不公平,可以在香港申请推翻仲裁结果吗?

 

近期香港原讼法庭在Song Lihua v Lee Chee Hon [2023] 4 HKLRD 162 一案考虑上述事宜。申请人受到内地仲裁裁决的约束,香港法庭准许执行仲裁的裁决。申请人认为仲裁的过程不妥当,例如内地仲裁的一次聆讯中,其中一名仲裁员并未现场出席。因此,申请人请求香港法庭,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下称「安排」),委托内地司法当局,提供有关仲裁员及仲裁庭秘书的证供,以供考虑推翻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

 

安排自2017年3月1日起已生效,旨在协助内地与香港的诉讼人, 在民商事案件中,能更有效和明确地取得证据。具体而言, 中国内地及香港法庭,在有需要时可向对方的联络机构发出委托书, 委托对方协助提取证据。值得留意的是,双方可向对方请求协助的范围并不相同。

 

香港法庭认为,纵然内地司法机构具备要求相关仲裁员及仲裁机构提供证词的权限,这并不代表香港法庭有权要求仲裁员就仲裁过程提供证据。法庭在考虑是否在香港执行仲裁裁决时,应用的是香港法律,需要衡量该等证据在本案是否有关及可否呈堂。在本案,仲裁员并未同意给予证据。而且更重要的是,仲裁员行使的是司法或类似的职能,在没有欺诈或不真诚的情况下,他们应享有与法官同样的豁免权。强令仲裁员提供证据的做法,有违法庭鼓励以仲裁排解私人纷争的精神。因此法庭拒绝申请。

 

本文曾经于本所刊物《犁铧》的第14期刊登。本文所资料据谨作一般参考之用。如有疑问,应考虑征询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