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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在祖堂的潜在权益未必属于资产

破产人在祖堂的潜在权益未必属于资产

2024/2/23

新界条例下的祖堂众多。若某人是祖堂的成员,而该祖堂于其他祖堂可能持有权益,该等权益会是该人财产的一部份吗?

 

Re Tang Tim Chue (a Bankrupt)[2022] HKCA 909 一案,原告人在高等法院开展一宗诉讼(下称「该诉讼」),声称自己是某祖堂的成员(下称「该祖堂」),被告人则为该袓堂的司理人。该祖堂持有另一个祖堂的股份(下称「另一个祖堂」),而另一个祖堂拥有屯门的一幅土地(下称「该地」)。原告人指控被告人,不合法地出售该地,在维护该祖堂上,没有履行其作为司理人的责任。

 

原告人于诉讼进行期间被颁令破产。破产管理署署长(下称「署长」)经考虑后,决定不会以破产产业受托人(下称「受托人」)的身份继续或允许原告人继续该诉讼,原告人申请要求推翻署长的决定,法官驳回其申请,原告人不服上诉。

 

根据香港法例第6章《破产条例》第83条,破产人只能在「因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决定而受屈」的大前提下,才可作出申请。而受屈的定义,明确法律原则为「破产人须证明若非受托人的作为或决定,他会在偿还所有债务后仍有盈余」。由于在本案中,该地的业权属于另一个祖堂,即使原告人申索成立,该地亦会回归另一个祖堂,而赔偿亦应属另一个祖堂及/或该祖堂。即使原告人作为该祖堂的成员,亦不可能从该诉讼中得到任何资产供他偿还债务,更不可能使他的产业在偿还债务后出现盈余,因此并不会因为受托人的作为或决定「受屈」,故此不具法律地位提出申请。

 

总而言之,基于原告人并没有良好的申索理由,亦未有「受屈」,以及其产业不足以支付所涉讼费,因此上诉被驳回。

 

本文曾经于本所刊物《犁铧》的第14期刊登。本文所载数据谨作一般参考之用。如有疑问,应考虑征询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