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2 浅析内地对香港破产程序的司法协助
2023/05/02
健全、蓬勃发展的经济市场,需要有机制允许商户有序进入及退出。随着香港和内地的经济的不断融合发展,愈来愈多的企业跨境经营,亦拥有跨境的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在这情况下,跨法域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
在这个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政府于2021年5月14日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促进了两地破产程序的互相认可及执行,影响深远。
试点城市
《意见》指定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法院为试点,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工作。在其他地方的法院的办理的香港破产程序工作,通常仍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互惠原则处理。
适用的香港破产程序
受《意见》规限的「香港破产程序」包括公司强制清盘、债权人自动清盘,及香港《公司条例》下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但不包括自然人自愿申请破产的程序。
《意见》适用的条件
同时,只有当香港是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债务人的香港破产程序才可按《意见》于内地法院办理。一般而言,内地法院会考虑债务人是否以香港为注册地、经营业务及安置财产的地方,以及主要利益中心已经在香港连续存在六个月以上。
管辖权审查标准
相对地,若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在内地的营业或代表机构位于试点地区,该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若同时有多个法院有管辖权,以先立案的法院优先。
《意见》亦提及申请认可跨境破产程序的申请材料、法律后果,以及管理人在内地需履行的责任等等。
由此可见,上述《意见》及相关的安排是两地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的里程碑。我们希望破产管理人日后可以更高效地跨境履行职责,债权人更容易实现债权、资不抵债的公司更能有序退出市场。
本文曾经于本所刊物《犁铧》的第12期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