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觸犯法律的逆權侵佔行為,能獲法庭承認嗎?

觸犯法律的逆權侵佔行為,能獲法庭承認嗎?

2023/11/10

一般而言,在香港要成功逆權侵佔土地,佔用人必須證明自己實質管有土地(Factual Possession),並且有充份的佔有意圖(Animus Possidendi), 而在此期間業主收回土地的訴訟時效已屆滿。若佔用人管有土地的行為觸犯法律,甚至是刑事罪行,法庭會因此駁回逆權侵佔的申索嗎?

 

香港的上訴法庭2023年初便處理過案例,考慮上述問題。法律上有一項由來已久的原則,缺德訴因不得興訟(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 principle),意思是某人因自身非法行為而蒙受損失時,法院不應給予該人濟助。在Monat Investment Ltd [2023] HKCA 479一案中,梅窩一幅農地的業主擬收回土地,在法律程序中指控佔用人,在管有土地期間在農地上的建築物作住宅用途,違反土地用途及《建築物條例》第14條,因此法庭不應給予佔用人逆權侵佔的權利。

 

Ex turpi causa原則的初衷,是打擊違反法律及公眾利益的舉動,因此通常是針對刑事罪行(Criminal acts) 或是相若的行為(Quasi-cr iminal acts),例如不誠實或貪污。民事訴訟通常只涉及個人的得失,並不涉及公眾。在案件當中,佔用人將農地作住宅用,縱然違反地契,並不涉及刑事或相若的元素,因此法庭不能引用 Ex turpi causa 原則,拒絕佔用人發起逆權侵佔的訴訟。

 

至於違反《建築物條例》的部份,法庭考慮過往案例後,認為不能一刀切,裁定Ex turpi causa原則必然不適用於逆權侵佔案件。法庭理應考慮一系列的因素(Range of factors approach),包括(1)有關刑事罪行背後的精神、(2)若然法庭因為該人違法而拒絕濟助,會否導致給予該人濟助的政策無效,以及(3)後果是否相稱(Proportionality)。《建築物條例》的精神,是希望建築物施工前已獲政府批准,以保護公眾安全,與逆權侵佔的法律無涉。而且單純因為佔用人違法,就拒絕其逆權侵佔的權利,後果顯然不相稱,亦會令逆權侵佔的法律無效。因此,法庭裁定Ex turpi causa原則在本案並不適用。

 

視乎終審法院日後是否有相反判決(如有),逆權侵佔的行為是否犯法, 並不必然影響佔用人逆權侵佔的權利。業主應定期留意自身土地的狀況,保障自身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