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2 淺析內地對香港破產程序的司法協助
2023/05/02
健全、蓬勃發展的經濟市場,需要有機制允許商戶有序進入及退出。隨著香港和內地的經濟的不斷融合發展,愈來愈多的企業跨境經營,亦擁有跨境的財產、債權債務關係。在這情況下,跨法域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工作就顯得非常重要。
在這個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政府於2021年5月14日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隨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促進了兩地破產程序的互相認可及執行,影響深遠。
試點城市
《意見》指定上海市、廈門市、深圳市法院為試點,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的工作。在其他地方的法院的辦理的香港破產程序工作,通常仍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互惠原則處理。
適用的香港破產程序
受《意見》規限的「香港破產程序」包括公司強制清盤、債權人自動清盤,及香港《公司條例》下的公司債務重組程序,但不包括自然人自願申請破產的程序。
《意見》適用的條件
同時,只有當香港是債務人的主要利益中心,債務人的香港破產程序才可按《意見》於內地法院辦理。一般而言,內地法院會考慮債務人是否以香港為註冊地、經營業務及安置財產的地方,以及主要利益中心已經在香港連續存在六個月以上。
管轄權審查標準
相對地,若債務人的主要財產、在內地的營業或代表機構位於試點地區,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若同時有多個法院有管轄權,以先立案的法院優先。
《意見》亦提及申請認可跨境破產程序的申請材料、法律後果,以及管理人在內地需履行的責任等等。
由此可見,上述《意見》及相關的安排是兩地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工作的里程碑。我們希望破產管理人日後可以更高效地跨境履行職責,債權人更容易實現債權、資不抵債的公司更能有序退出市場。
本文曾經於本所刊物《犁鏵》的第12期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