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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堂法律改革:從成員糾紛略知一二

祖堂法律改革:從成員糾紛略知一二

2022/12/02

近年來,政府屢次在施政報告提及,希望採取措施,釋放新界祖堂地的發展潛力 ;目前正在與相關部門檢討新界祖堂的管理問題,考慮修訂《新界條例》(第97章)。條例由來已久,可追朔至1905年,其中第15條是祖堂事宜的主要法律,自上世紀開始便無重大變化。有論者認為相關法律已經不合時宜。筆者發現,近年有關祖堂的案件,正好在某程度上反映了《新界條例》的不足。


在Man Man Ling v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 Anor [2022] HKCFI 3253一案,原告人聲稱自1996年起已經是一個新界宗教祖堂的成員。當時負責的司理亦有向政府部門申報,後來負責的司理去世後,另一名司理在1999年向民政事務處匯報時,祖堂成員名單上卻缺少了原告人的名字。該另一司理在2019年去世後,祖堂物業的租客被要求交租予該另一司理的遺產承辦人。


原告人認為,租金收入應是祖堂的資產,而不是司理個人的遺產;因此向法庭申請,聲明她是祖堂的成員,並希望成為祖堂的司理 。在案件中,原告人最初擬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索,卻獲告知政府當局沒有權力核實祖堂的成員 。原告人欲申請將另一可能同是祖堂成員的人加入案件,亦遭法庭駁回


事實上,近年來有關祖堂的案件,很多都涉及成員或司理的身份爭議。舉例而言,祖堂原有成員可能因為意外,被剔除在祖堂成員名單之上,而未能獲得祖堂分配予成員的權益,便向法庭提出訴訟 。部份祖堂亦沒有有效機制罷免或選出司理,即使成員不滿,亦無法有效獲得相應身份,而代表祖堂行事 ,惟有訴諸法庭。


從上述例子可見,祖堂事務之所以要交由法庭裁斷,某程度上是因為現時法律沒有清晰的機制,決定成員及司理的任免。現時新界祖堂的成員組成,很多時候都是由祖堂自行上報,民政事務處只負責紀錄。祖堂成員的加入出缺、司理的選舉罷免,往往只是按祖堂內部的安排決定,自行申報,並沒有統一機制;祖堂內部的成員及司理有糾紛時,便需要交由法庭裁斷。法庭往往要追本溯源,考慮祖堂歷史、過往司理的行為,甚至要尋求中國習慣法專家的意見,方能給予裁決。在此情況下,祖堂的成員或司理,現時在處理祖堂事宜時,應仔細考慮可能的法律後果或尋求法律意見。


長遠而言,祖堂法律改革的其中一個方向,可以是祖堂司理的任免機制。法律上或可提供較清晰的框架,闡明司理委任的機制、政府當局須考慮的因素,以及各持份者解決祖堂事務的可能途徑,從而令法律與時並進,更切合祖堂運作的實際需要。